商报讯(通讯员 江文泉 见习记者 王健宇)昨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召开全省房地产、汽车买卖、物业管理行业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行动新闻发布会。其中就梳理了购房、购车中那些坑,消费者需要引起注意。
从去年11月开始到今年11月结束,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对房地产、汽车买卖、物业管理三大行业的合同格式条款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截至8月底统计数据,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受理消费者合同类投诉举报1397次,审查三大行业的合同6609份,发现问题合同1555份,发现问题格式条款6135条。 “问题合同”成购房“陷阱” 省市场监管局教你如何规避 “交房时发现精装房变了样,开发商拿出了合同,车就停在小区内,受损后物业按合同说不管……”——生活中不公平的合同成为引燃纠纷的导火索,想置业的业主面对身边的“坑”如何规避? 省市场监管局梳理了民生热点关注的房产交易合同和物业管理合同中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并对这些“陷阱合同”进行解读。 合同陷阱1:如因国家政策原因,买房人不能办理按揭贷款的,则应在接到出卖人或银行相关通知后3日内自筹资金付清需以按揭方式支付的房款。若买受人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付清相应房款的,则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 解读:此条款属于涉嫌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合法权利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合同陷阱2:因主管部门备案系统生产了全装修总价或者物价房管部门公示了本项目装修单价的,该价格均系出卖人配合监管部门报备的数据,不作为该商品房精装交付或精装价格的认定标准,具体装修交付标准应以买卖双方书面约定为准。 解读:此条款属于涉嫌出卖人设置阴阳条款排除政府部门监管,减轻或免除自己责任并排除消费者请求支付违约金的不公平条款。 合同陷阱3:物业服务企业对本协议下的车辆管理仅指对车辆行驶、停放秩序的管理,并不承担对车辆的保管义务,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车辆损毁、灭失、财物被盗等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件的,由责任方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甲方不承担责任。 解读:依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显示业主可以依法保护自身权益,此条款属于涉嫌物业服务企业免除自身责任的不公平条款。 买车先看合同 消费者要学会撕毁“不平等条约” 拥有一台好车是不少消费者的梦想,但心急吃不了热豆腐,读懂合同才能让购车更省心。省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对于消费者关注的汽车买卖合同中的“不平等条约”进行梳理。 合同陷阱1:买车确认以车辆质量为由不履行付款义务是其违法行为。买方按生产厂家出厂标准验收车辆,如有异议当场提出,如外观、漆面、内饰等检查完好无损,车辆离开销售方后概不负责。 解读:据《合同法》规定,一方在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规定家用汽车产品的修理、更换、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此条款属于涉嫌免除经营者责任,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的不公平条款。 合同陷阱2:买方承诺在卖方指定的保险机构投保。买方选择以贷款方式支付购车款的,买方承诺在卖方指定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解读:此条款属于涉嫌排除消费者选择权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违反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禁止性规定。 合同陷阱3:买方认可并同意在车辆交付给买方前,适用的税费或任何其他第三方费用,有可能因卖方无法合理控制的事件、情形或法律变更、或法院作出的关联判决、或政府及官方管理机构的要求而增加,该税费的变动增加均应由买方承担。 解读: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此条款属于涉嫌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