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杭人社发〔2018〕187号)。《通知》就用人单位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人员工伤待遇计发基数、同时与两个及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工伤保险责任等问题作了明确。杭州人社君带您了解下吧! 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在计发工伤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统一按照工伤发生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杭州市原规定:杭政办函〔2007〕148号,工伤保险待遇以本人工资作为基数的,统一按照工伤发生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 PS: 建筑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工伤供养抚恤金均按本人工资核定,本人工资计发基数提高了,这两项待遇自然就提高了。举个例子:2017年省平工资61099元/12=5091.58,原政策十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5091.83*0.6*7个月=21384.65元,调整后应该为5091.58*7个月=35641.06元,待遇比原来提高了66.7%。 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8〕85号)要求,杭州市试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1、参保范围对象。已参加杭州市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在该单位就业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本统筹地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限,用人单位继续聘用的,可单独参加工伤保险。 2、缴费标准。超龄人员工伤保险费率按聘用单位费率标准执行,缴费基数按本人工资标准确定,本人工资标准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0%确定,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