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商报 主持 方薇 近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湖北新苑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新苑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有了结果。据悉,法院终审判决该公司、原执行总经理龚某、原出纳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该公司处罚金100万元,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7万元。
“新苑公司”开发城区“国际广场项目”缺乏资金而非法吸收社会资金,因涉嫌犯罪,2015年9月,龚某、李某向公安机关投案。据法院认定,“新苑公司”于2008年5月注册成立。2008年11月,张某加入并实际控制该公司,开始开发城区“国际广场项目”。因项目缺乏资金,张某未经金融管理机构批准,以公司名义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并授意公司执行总经理龚某、出纳李某及其他“新苑公司”工作人员以承诺月利息3%至5%为诱饵,向亲属、朋友、熟人等社会人员宣传“新苑公司”的非法集资业务,经口口相传为社会公众熟知,诱使社会公众向“新苑公司”提供资金。2013年11月,张某因病死亡,“新苑公司”资金链条断裂,集资款本息无法按时支付。 截止到2013年9月, “新苑公司”共向219名个人及3家单位非法吸收资金11亿余元。吸收的资金用于支付集资人本息7.6亿余元,用于远安等地十个项目投资8600余万元。“新苑公司”用集资款抵扣“国际广场项目”购房款2.6亿余元。 2012年7月,为缓解由高息借款带来的资金压力,张某与龚某在周例会上提出集资款可以抵偿“新苑公司”国际广场项目购房款,办理手续需经两人签批,出纳李某登记确认。在龚某任执行总经理期间,“新苑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4亿余元。经张某授意,李某负责接受存款、支付本息和单独记账,大部分资金均未进入公司财务会计账户,而是存入以张某、李某等个人名义在荆门多家银行开办的70余张银行卡内,由张某、李某管理。李某在任出纳期间,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亿余元。 警方提醒,本案中,被告向亲属、朋友、熟人等非公司人员宣传非法集资业务,再经由这些人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将非法集资项目的宣传语在社会公众中公开传播,诱使社会公众向“新苑公司”提供资金。这一手段屡见不鲜,对于投资经验不足的群众相当有效。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实务中,“口口相传”也是司法机关认定的集资人以公开方式进行集资宣传的途径之一。“口口相传”的方式是指集资人并没有使用短信、传单、网络、宣讲会等传统方式公开发布集资信息,最开始得知信息的可能是集资人的亲朋好友。但集资人以明示、暗示或放任的态度让“集资项目”信息在社会上流传,吸引不特定对象投资。而能否将“口口相传”的效果在刑事案件中归责于集资人,则要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实践中,可以结合集资人对此是否知情、对此态度如何,有无具体参与等主客观因素综合认定。如果集资人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不加以阻止,而是放任甚至积极推动信息传播,则可以认定为向社会公开宣传,具有“公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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