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二 如何保证填报内容真实性? 确保填报内容的真实可靠,是纳税人享受改革红利的基础条件,如何保证信息真实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保存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资料,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五年,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抽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的,应当责令改正并通知扣缴义务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授李旭红说,对于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税务部门提供或者协助核实。这些部门包括: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外交部门、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医疗保障部门等。通过数据交叉核对,大大提高了征管的效率、降低了纳税人的遵从成本,是征管现代化的体现。 洪芝芳说,法律明文规定,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由纳税人负责。如果造假,不仅要补缴税款还将被处罚,五年之内再次发现就会录入征信系统。 会计填错了要承担责任,纳税人造假也要承担责任。各填一份留存五年,就是为了随时发现问题随时核查。洪芝芳说:“对于如实填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一般是不会打扰您的。” 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张宏认为,新规明确规定了相关单位和个人对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的协助义务,以法定职责形式规定了有关机关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强化了税务主管机关核查功能,是一种明显的进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