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李某与女朋友一同在市区的一家美食城就餐,其间,因为琐事与邻桌的王某发生了口角。事后,王某并未将该事放在心上,继续就餐。但过了一会,王某竟又返回美食城,并且还带了几个弟兄,王某等人不由分说对着李某就是一顿暴打。事情发生时,美食城内并没有保安等工作人员出来制止。后来,王某经过司法鉴定,构成八级伤残,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将王某等人以及美食城的经营者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医疗费及残疾赔偿金等费用。法院审理之后,支持了李某的相关请求。
美食城只是餐饮经营场所,经营者究竟有无保障顾客人身安全的义务?如果是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经营者能否因此而免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因此,作为餐饮等业务活动的经营者,在提供日常服务之外,还要保障顾客的人身安全。如果是第三人导致顾客受伤,比如仇人报复等,若经营者未尽到劝阻、制止等合理义务,亦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或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也许,很多人会认为,在第三人造成顾客损失的情况下,让无辜的经营者承担责任,似乎有失公平。的确,法律如此规定的目的就在于保护受害者,使其更易主张权利,本质上属于一种利益权衡。不过,经营者也不会白白蒙受损失,其在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向第三人进行追偿,要求第三人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综上,餐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必须加强日常管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防止顾客受到伤害,如果有第三人正在实施侵权行为,应当予以劝阻或制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