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日报讯 拿到法院的判决书,大刘心里的石头总算落了地——因为欠条上的3个字,他差点有理说不清,而法官的话,无疑是给他提了个醒。 大刘涉及的其实是一起简单的承揽合同纠纷。2019年初,小张因为公司经营需要,找到了专门制作广告的大刘,二人随后开展长期业务合作。2019年9月,经过对账,双方确认小张尚欠大刘广告制作费用合计26100元。由于当时小张一时无法偿还上述费用,大刘便要求他写一张欠条,确认由小张及其名下公司共同偿还该欠款,而为了确保万无一失,大刘还在“收款人”处签字并捺印。 时间又过了大半年,小张还是没有按约还款,仅支付了3100元,之后音信全无。今年6月3日,大刘将小张诉至萧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小张及其名下公司支付剩余的广告制作费23000元。 在庭前审查证据环节,承办法官对案涉欠条中的“收款人”一处产生了疑惑:“收款人”的意思到底是代表大刘已经收到该笔欠款,还是作为应收款方对欠条内容的确定呢?承办法官对此进行了仔细询问,大刘一口咬定自己是为了表明应收款方的身份才这样书写,没想到会引起歧义。那么,要如何证明自己没有收到过案涉款项?大刘回想起自己在催讨案涉款项时,与小张有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小张并没有将欠款全部归还,自己在“收款人”处签字并不是认可欠款已经归还。 日前,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承揽合同纠纷案,大刘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小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庭依法缺席审理了该案。结合大刘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法院最终对欠条的证明效力进行了认定,判决小张及其名下公司共同支付大刘广告制作费23000元。 “本案中,大刘持有的欠条在书写形式上容易引发误解,需要其他证据对该欠条的证明效力予以补强。”法官提醒道,“如果是民间借贷欠条,应收款方最好写为‘出借人’,那么对应的就是‘借款人’。如果债权人对其他债务凭证书写内容的标准、效力无法确定的,建议咨询相关专业人士,避免陷入维权不利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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