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法院日前审理一起亲子鉴定案,在申请亲子鉴定的原告、孩子母亲小严(化名)已提供必要证据的情况下,被告小李(化名)却拒不配合完成鉴定程序...... 2011年,小严在杭州某洗脚城打工,有一个常客小李经常来找小严捏脚,小李不仅常来照顾小严的生意,还对小严嘘寒问暖,让在杭州无亲无故的小严倍感温暖。随后两人迅速地坠入爱河,小严原以为自己终于找到了归宿,却偶然间发现小李竟然早已结婚,而自己却成了他婚姻中的第三者。 一面是感情深厚的恋人,一面是道德和良心的谴责,正在小严拿不定主意时,竟然发现自己已经怀孕三个月了。小严把怀孕的事告诉了小李,小李劝小严把孩子生下来,并且向承诺自己会负责的。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小李在小严怀孕六个月的时候因组织卖淫被刑事拘留了,此时小严感到后悔却因孩子太大无法打胎了。小严只能一个人在医院艰难地生下孩子,此后,小严独自抚养孩子至今。 2019年8月29日,小李刑满释放。小严带着小孩找上门要求小李支付孩子抚养费,没想到小李矢口否认与孩子的关系,甚至指责小严男女关系混乱,不能确定孩子父亲到底是谁。小严遂诉至法院,要求小李支付孩子抚养费。 在审理过程中,小李承认与小严发生过性关系,但不承认自己是孩子的生父,因此小严向法庭提出让孩子与小李做亲子关系鉴定,小李表示同意。但法庭选定鉴定机构之后,小李多次拒不配合完成鉴定程序,导致鉴定机构将此案退回。后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对于非婚生子女,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但申请亲子鉴定的一方即原告小严已经提供必要证据证明案涉非婚生子系原告小严与被告小李共同生育的儿子,因此法院推定小李与非婚生子的亲子关系成立,并判决被告小李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非婚生子独立生活时止的抚养费。 法官寄语: 亲子鉴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原则上应当双方自愿。但是如果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而申请鉴定的一方有其他证据证明对方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