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娘舅有话说 房屋转让是大事,一人做主可不行。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合以上法条分析本案,老何未经老伴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违反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而蒋某虽然付清房款但因为没有过户仍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如果老何老伴坚持不肯过户,蒋某不能强制对方过户,只能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老何一方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一方赔钱一方无房,这样的结果并不是双方最终的心理期望。人民调解从当事人的需求出发,以理服人,以情动人,释法明理,化解纠纷,使双方当事人怒气而来,满意而归。 2019年起,我区开始推行诉源治理工作,引导矛盾纠纷在诉前通过调解的形式化解,减少诉讼案件增量。本案也是诉源治理工作推进中的一个典型案例。虽然涉及房屋转让这个复杂的法律问题,但相对而言法律关系明确,法律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没有重大分歧,通过人民调解的形式予以解决,最大限度地节约了司法资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