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日报讯 今年3月的一天,靖江街道居民老何找到街道调委会,咨询房屋转让的一些法律问题。他拿出一份房屋转让协议,激动地说:“对方把我告了,我觉得我没错,想请你们帮我评评理!” 原来去年年底,老何将名下一套房子转让给蒋某。房款付清后,老何按协议配合蒋某过户,但遇到了麻烦。房管所要求老何两夫妻一起签字过户,但老何老伴却以不知情为由拒绝过户。为此,蒋某一气之下起诉到法院,要求老何两夫妻履行过户义务。 私自卖房 妻子被蒙拒绝过户 老何提供的房屋转让协议上,只有老何与蒋某的签字。调解此事的老娘舅心生疑惑:“房屋是你们夫妻共同财产吗?卖房子这么大的事情为什么你老婆不知道?”老何无奈吐露实情。原来这房子一直租给蒋某一家,已经五六年了,两家关系还不错。前几年,老何瞒着老伴向蒋某借钱用于投资理财,谁知投资失败,老何还不出钱。蒋某建议将租住的房子便宜卖给他,借钱的利息就不付了。此后,老何与蒋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但老何老伴知道后,却不肯配合过户。 老何接受了调解建议,跟蒋某联系,希望通过调解来解决此事,蒋某也表示同意。法院已经受理此案,按照“诉源治理”的工作流程,老娘舅立即联系该案件的承办法官,说明此案有调解的可能性。法官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将案卷移交到街道调委会,并就此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对调解人员进行了指导。 老何夫妻与蒋某夫妻如约来到街道调解室。买卖双方当事人一见面,互不理睬。老何老伴愤愤不平,怪老何不经商量便宜卖房,怨蒋某白眼狼,乘人之危落井下石。蒋某不甘示弱,嚷着好心没好报,不配合过户就法院见。而老何则坚持是房管所不同意,不是自己的责任。 老娘舅则从法律角度帮助他们分析案情。首先,老何未经老伴允许私自转让夫妻共同财产,于情于理于法都是有错在先,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其次,蒋某在签订协议时,未尽到房屋所有权的注意义务,导致协议存在法律上的瑕疵,也要负责。而目前矛盾的焦点是:双方对这份房屋转让协议如何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