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好了的年终奖,不能赖
有一种套路叫“人走年终奖就没”。这对不对?
说一件发生在绍兴的事:柯桥有个姓吴的人,与当地一家集团公司签了3年的劳动合同,上面规定:年薪15万元,每月付5000元,奖金按年终考核实绩来发。
离干满3年还有2个多月,吴某和公司发生矛盾,辞职走了。人都走了,公司决定不给他当年年终奖了,吴某就把公司给告了。法院判的结果是:要付,而且要是公司拖延付钱,还要加倍付利息。
规定好了的年终奖,肯定是没法赖的。有人就想出一个主意:给年终奖换个“马甲”怎么样?
怎么换?有两种套路:“过年红包”或“留任津贴”。
想出这种主意,出发点不难理解:红包嘛,是按心情随便给的,想包多少就包多少,想给谁就给谁;留任津贴,有人不留任,那当然没津贴喽。
于是,就有了萧山这桩案子:顾某和一家服装公司签劳动合同,大家约好:年薪6万元。这种公司当然低了些,所以老板口头承诺,过年的时候,还会给他包个10万元的“红包”。
前两年还好,到2016年,公司业绩下降,老板就不给“红包”了。
结果就是:顾某和老板“闹掰”了。到了庭上,老板说这是“红包”,但没想到,在当初谈的时候,顾某录了音,结果还是要付。
所以,规定好了的年终奖,赖不掉,哪怕员工已经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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