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了一起强奸案。
被告姓高,与被害人李姑娘原本素不相识,却因为误会发生了关系。法院经过审理,一审判处高犯强奸罪。
今年5月28日晚,高在路边看见一个正在玩手机的漂亮姑娘,想认识她,就通过手机软件里的“附近人”功能搜索附近的女孩并加为好友。高以为这个人就是自己看中的漂亮姑娘(后来证实并不是)。两人聊了几天,非常投机。
6月2日,高喝了点酒,来到两人相遇的地方。刚好附近一栋房子的卷闸门开着,他就走了进去。
这栋房子正是李姑娘的住处,门没有锁。高扑上去强行和她发生关系。
李姑娘惊醒,起先强烈反抗,并问对方是谁。高回答说:“我是你网友,朋友。”
李姑娘一想,自己的确有一个认识不久的男网友,因为屋里没有亮灯,看不清脸,她误以为是自己的网友,便不再反抗。
事后,李姑娘掏手机看时间,才发现身边的男子并不是相熟的网友。此时,高也看清李并不是自己惦记的那个姑娘,慌忙穿衣离开。
李报了警。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高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案发时,李只有17岁,系未成年人,且高进入其住所对其性侵,应酌情从重处罚;考虑到高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其亲属已经代赔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一审判处高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这件事在网上传开后,有不少网友提出疑问:女子自己认错了人,而且后来也默许了男子的行为,怎么能算强奸呢?
签约律师何秀珍:从报道内容看,本案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高入室强行与李姑娘发生性关系,李强烈反抗;第二阶段是李姑娘基于错误认识,渐渐不再反抗,与高发生了性关系。
在第一个阶段,高不顾李姑娘强烈反抗,强行与李发生关系,显然违背了李的意志,有强奸的犯罪故意和实行行为,应当构成强奸罪。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事先不同意,事中半推半就,而不被认定为强奸的情况。针对存在“半推半就”情况的奸淫行为,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以及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来确定是否构成强奸罪。所以在本案中,还应当审查第二阶段的事实,以确定高是否构成强奸罪。
在第二阶段中,高说了“我是你网友”后,李渐渐不再反抗。高当时并不知道李姑娘不是其网友,其“我是你网友”的说法没有欺骗的故意,在李姑娘不再反抗的前提下,高有理由认为李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此时,高是和一个同意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人发生了性关系,其行为明显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不宜认定为强奸罪。
但是,刑法是讲究实质的,李后来不再反抗,是因为其误以为高是自己认识的网友,并不代表她愿意与高发生性关系,因为李愿意发生性关系的“网友”是特指的。针对高个人,李姑娘实质上是不愿意与其发生性关系的。
高的行为实质上侵犯了李的性自由权利,李事后马上报警的行为也足以证明这一点。
因此,在本案中,高某是否构成强奸罪,应当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分析。
何秀珍
签约答疑律师
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何秀珍为我们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