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签合同是否合法,是双方争议焦点
周先生一方认为,虽然原被告签订的是信托合同,但实际上是被告出借资金供原告用于股票交易,名为信托,但实质系融资融券交易法律关系。而被告作为一家信托公司并未取得融资融券交易的特许经营资格,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经营活动秩序以及监管秩序。
周先生的诉讼请求包括: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系无效合同;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清算分配后的剩余资金及利息损失;请求确认被告名下证券账户内的股票及其产生的红利等归原告所有,并判令被告将涉诉股票变更登记至原告指定的证券账户;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已扣取的管理费及收益;请求判令赔偿投资股票损失等共计11108661.98元。
“周先生是自己炒股亏了钱,想让信托公司来分担损失。”信托公司坚持认为双方签订的就是合法、有效的信托合同,他们的信托产品也在银监会备过案。信托公司当庭承认,信托奖金都用于炒股,但称他们只是根据合同规定按千分之一的标准收取管理费,而周先生是投资人的代表。信托公司要求法院驳回周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股灾”两个字在法庭上反复提及,按周先生一方的说法,如果没有遇上股灾,有钱大家一起赚,周先生操盘的股票赚到的钱大家一起分,但现在他2000万元的自有资金大部分都亏掉了,损失不能由周先生一人来承担。
根据双方在法庭上的说法,除了信托公司根据合同规定按千分之一的标准收取管理费外,5000万元的配资银行要按8%的标准收取利息收益。
因为双方分歧太大,法官要求双方先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法庭将根据审理情况作出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