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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应承担管教不严的责任
2020-10-15 07:32:42杭州网

主持人:郑炜

浙江泽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叶水荣

某日,12岁的甲随母亲到超市购买零食。甲母在收银台结账后,甲拿起零食准备转身后退,不料,碰倒了甲身后的乙。乙年事已高,这一摔就是骨折,最终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这是典型的监护人责任纠纷,乙和甲母、甲父协商多次未果后,将甲母、甲父和甲告上法庭。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案中的甲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乙受伤的事实清楚。不论甲对于乙受伤是否故意,甲母、甲父都要对乙受伤的事实承担赔偿责任。而且甲母、甲父未能有效证明自己尽到了监护责任,所以二人最终赔偿乙全部的医药费等开销。

针对此类孩子致损事件,首先要需要区分法律观念和生活观念。家长可能会引用生活观念辩驳受害人的赔偿请求,诸如“小孩子就是在闹着玩儿”、“他又不是故意的”、“你就不能让让他”。而我国《侵权责任法》对此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即受害人主张赔偿时,不需要考虑孩子是否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损害。虽然孩子致损事实上有他年龄不足的因素,但是如果结合我国的监护人制度,受害人便能更好地理解为何侵权责任不考虑孩子的故意或者过失因素。法律设立监护人的目的,不仅在于让监护人代理孩子从事部分或全部民事活动,还在于督促监护人保护孩子的身体健康、照顾其生活,并对其加以管理和教育。换句话说,监护人有充分的管教自由,同时也应当对孩子致损承担管教不严的责任。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主持人:郑炜    编辑:郑海云    责任编辑:方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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