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申报前需要备案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二、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因此,你公司无需办理增值税免税备案手续,自主进行免税申报即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需要提醒的是,你公司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11.社会保险费的延期缴款和这次阶段性减免政策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13号),其中第一条规定:阶段性减免企业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具体为: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今年2月份至6月份(所属期,下同),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2月份至4月份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对企业(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2月份至6月份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统筹地区自行解决,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 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执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参照大型企业执行。 第四条规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减征政策和缓缴政策可以同时享受。 12.我是个体户,可以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吗? 答: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13号):“一、阶段性减免企业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具体为: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今年2月份至6月份(所属期,下同)。” “对企业(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2月份至6月份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 “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执行。” 如果您是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户,是可以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此次社保费减免政策的,具体来说就是可以免征2-6月的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如果您是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户,则不能享受此次社保费减免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