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 从量大面广的小微企业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增值税减征到社会保险费延期缴款、阶段性减免,从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到外贸出口型企业退税,税收作为国家实施宏观调控、应对重大事件挑战的重要手段,正在广泛惠及经济社会的各个层面,成为当前同心协力打赢“两战”的有力支撑。针对广大纳税人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特整理发布3月涉税涉费高频问题解答。 1.1月发生的业务,小规模纳税人现在补开发票,可以选择1%开具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若该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应还是选择3%征收率开具发票。 2.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吗? 答: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增量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办理路径:首页—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退税。 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疫情防控增量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办理路径:首页—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因此,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办理。 3.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按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我公司1月份销售额60万元,已经开具了6%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2月7日办理增值税申报时,按照征税项目进行了纳税申报并缴纳了税款,后续申报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四、在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你公司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则可对2020年1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更正申报,将当期应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等项目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你公司若选择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则可在办理2020年2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征税项目“开具其他发票”栏次或“未开具发票”栏次填报1月属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填为负数)、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填报1-2月属期适用免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等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