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被窃取导致企业重大损失 为保护商业秘密,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打造浙江样本 都市快报 记者 程潇龙 跳槽的高管窃走制药企业秘方,被索赔3500万元。伪装成客户,在对方QQ里植入木马病毒,盗窃走近千款羊毛衫设计照片……昨日,“浙江省首届商业秘密保护论坛”在杭州举行。此次论坛由浙江省律师协会、浙江省经济犯罪侦防协会主办。关注商业秘密保护的专家学者、企业代表、律师,以及政府相关部门领导共400余人出席论坛,就浙江省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进行了深入探讨。
制药企业高管 盗走秘方摇身一变成竞争对手高管 研发成果泄密、技术秘密泄露、竞争对手窃密、随意跳槽侵权、客户名单“飞单”、电子数据披露等高危风险,使企业家与投资人普遍感到担忧,逐渐成为妨碍浙江省企业科技创新的“绊脚石”。 在论坛上,浙江一家制药公司知识产权部的负责人现身说法,坦陈了企业遭遇到的一起商业窃密案。 俞某,曾是这家企业的一名高管,一次偶然机会,认识了外省的一家制药企业的工作人员。 经不起对方的利诱,俞某趁工作之便,盗窃了公司一项药品的核心生产信息,以6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外省的这家公司。随后,俞某也跳槽到该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并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生产了大量医药产品。 原东家报案,俞某被抓。事发后,浙江企业以俞某、外省药企共同侵害其技术秘密为由,诉讼至法院。请求判令:立即停止侵害其商业秘密的行为;立即销毁其掌握的载有其商业秘密信息的图纸、技术文档;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和合理开支100万元。 法院判决:赔偿3500万元经济损失! 浙江迄今为止判赔数额最高侵害商业秘密案 2017年1月,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审理认为:俞某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接触到了涉案技术秘密,其将该部分秘密出售给被告公司,属于违反约定,披露、擅自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被告公司明知涉案商业秘密系俞某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而来,仍积极使用,并大规模生产,其行为亦属于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 同时,被告侵害他人技术秘密恶意明显,侵权情节及后果严重,适用惩罚性赔偿方式。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3500万元。 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去年5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一起重大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所涉医药产品的工艺流程和专用设备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诉讼标的额高达5100万元。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连带赔偿原告3500万元经济损失,是浙江迄今为止判赔数额最高的侵害商业秘密案件。 办案的法官认为,鉴于被告非法交易商业秘密的证据确凿,侵权恶意明显、侵权规模巨大、影响极为恶劣,故法院在本案中类推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对被诉行为的制裁力度。这体现了保护创新、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决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