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晨报讯 (记者 李雪红 通讯员 庞楚楚) 神圣庄严的法庭,本应是诉讼各方摆事实讲道理的场所,然而有些诉讼参与人不拿法庭当回事,在诉讼过程中虚构事实、欺骗法庭,最终受到法律的惩罚。 日前,余杭法院审理的蔡某诉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案中,蔡某虚构借款交付过程,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被处以2000元罚款。这是该院开出的2019年度首张诉讼过程中的罚单。 2017年7月20日,唐某向蔡某出具《借条》两份,借款金额分别为12万元和3万元,到期日为2017年8月30日。蔡某以借款到期后唐某未按约定还款为由向余杭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唐某返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庭审中,法庭向蔡某询问借款交付方式,蔡某陈述系现金方式交付,法庭进一步询问为何同一天出具两份《借条》,蔡某陈述当天上午唐某向其借款12万元,下午又借了3万元,故出具了两份《借条》。唐某对蔡某的陈述不予认可,辩称这两份《借条》是前期未结清的高额利息,是在蔡某的要求下出具的,蔡某当天并未向其交付借款。 承办法官经调查了解,蔡某当天并未向唐某交付现金。蔡某为达到其诉讼目的,在诉讼过程中虚构借款交付过程,欺骗审判人员。法院认为,蔡某的上述虚假陈述行为已构成在民事诉讼中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遂对其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遵守法庭秩序、维护司法权威,是每一个公民的责任,也是建设法治社会、诚信社会的必然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