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日报(xiaoshanribao) 未成年的孩子偷偷驾驶无号码牌的电动车外出,一人骑车、三人坐车,结果在骑行途中发生了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面临近40万元的赔偿,该有谁来“买单”?近日,杭州萧山区法院就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嘭!”随着一声巨响,原本嘈杂热闹的街口突然变得安静,周围的路人也慢慢围观了过来。 “不好了,撞死人了!” “快打120!这几个小孩子和老大爷伤得都不轻!” 只见地上躺着四个中学生模样的男孩和一位大约六七十岁的老大爷,两辆相撞的电动车已支离破碎…… 这场交通事故发生在去年3月30日晚上7:30分许。14岁的曹某趁家长不注意,将随意摆放在桌上的电动车钥匙拿走,搭载着三个同龄的朋友外出玩耍。 当他们由东往西行驶至某十字路口时,因躲闪不及,撞上了对面骑电动车逆行的老人楼某。年近70岁的楼某当场昏迷不醒,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 多人受伤,一人死亡,一场惨剧就这样发生。 经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楼某驾驶未依法登记的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曹某未满16周岁,驾驶未依法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不按规定载人;双方对事故的过错基本相当,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其他三个电瓶车上的小孩无交通违法行为,对事故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曹某一家因为赔偿能力有限,无法满足楼某家人的索赔要求,被起诉至区法院。原告要求曹某及其父亲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共计48万元。 然而,肇事者曹某还是一名14岁的孩子,尚没有经济收入,数十万元的赔偿谁来“买单”呢? 萧山区法院在开庭审理时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曹某未满十六周岁驾驶未依法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不按规定载人,被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同等责任,应对楼某家人的合理损失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最终,杭州萧山区法院判决曹某及其父亲赔偿原告因事故造成损失37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4.7万元,需赔偿32万余元。 法官提醒 如今,未成年人骑电动车外出的现象并不少见。这些未满16周岁的孩子自我保护能力较弱、交通安全意识不强,其身体、心理等方面的条件尚不适合骑电动车出行。在路上行驶遇到紧急情况时,他们的应变能力也远不及成年人,不能及时采取正确的处置方式,这就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家长作为监护人,应对其安全负责,尽到监护义务,教育未成年子女遵守交通法规,不要骑电动车外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