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交警发布事故简况: 2018年12月26日凌晨3时52分许,朱某(女)驾驶浙A66XXX号临时号牌小型轿车,在文三西路由西向东行驶到文三西路85号附近时,与汪某某(女)驾驶的由南向北横过道路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随后电动三轮车解体至对向车道,与由东向西行驶三辆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汪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初步调查,肇事驾驶人朱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7.8MG/100ML,属醉酒驾驶严重违法行为,目前其已被警方控制。该事故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酒驾的违法成本有多高,有必要反复强调!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交警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切莫抱有侥幸心理,为了家人和他人的安全,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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