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日报讯 坐上网约车,却捡到一部手机,该如何处理呢?江苏姑娘小王决定占为己有。近日,当民警找到她住处时,她才顿感后悔:“可千万别让我粉丝知道这件事啊……” 小王是一名00后网络主播,一天凌晨,她做完直播从公司下班,打了一辆网约车回住处。上车后,小王隐约听到有手机铃声,这才注意到座位旁边有一部华为旗舰手机,猜测可能是前一位乘客落下的。犹豫了一会,她把手机静音拿在手里……回到住处,小王有些忐忑,便和借住在此的闺蜜蒋某商量,决定把手机卖了平分这笔“意外之财”。 这时,小王的手机接到网约车公司的电话,问她是否捡到过手机,小王矢口否认,并将手机关机,取出了SIM卡。后来,她们通过邮寄方式将手机卖了2000余元,将钱平分。一段时间过去,钱也花光了,闺蜜也搬了出去,小王以为这件事没人会追究了。 在失主报案后,北干派出所民警详细了解其乘坐车辆特征、乘坐时间及路线等情况,在线索十分有限的情况下,抽丝剥茧排查出关键信息,随即明确了嫌疑人的具体身份和落脚点。经过5个小时左右的蹲点守候,北干派出所反扒队员在小王的住处对其进行传唤。 面对讯问,小王很快承认了盗窃违法事实,“我刚做主播,赚的钱大多归平台,收入不高,闺蜜也没有工作。”小王表示,她们是一时鬼迷心窍,才把“意外之财”占为己有。 目前,小王和闺蜜均被萧山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警示: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盗窃罪是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通过和平的手段转移为自己占有;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 本案中,小王的行为看似侵占,然而法律还规定了一个“占有转化问题”:特定场所的财物,主人丧失占有,便转化成为场所管理者占有。此时,第三人将财物变成自己占有,则构成盗窃罪。 值得注意的是,占有转化的条件包括场所特定、人员流动不大、有明确的管理人。例如,遗忘在出租车、网约车上的财物,可以转化为司机(出租车公司)占有,但遗忘在火车、地铁、公交车上的财物,只能视为无人占有的遗忘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