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M93交通之声讯 余杭的张先生,有两套拆迁安置所得的房屋,建筑面积都超过了120平方米。这原本是件值得开心的事,然而近日遇到的事情却让他气愤。 张先生的两套房屋系因旧宅拆迁采取以房换房的方式安置所得,早在2004年张先生就与开发商签订《换房安置协议书》明确约定了拆迁位置、安置方式等,并于2007年与开发商进行了回迁费用结算,办理了安置房屋交接手续。 然而事隔10余年后,张先生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被告知房屋被开发商用以抵押借款了。 经查,张先生在开发商交付两套拆迁安置房屋后因开发商拖延而未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拆迁安置房屋的产权仍登记在开发商名下,2017年开发商因资金紧张以上述房屋为抵押物向李某借款融资,并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现因开发商无力还款,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拆迁补偿安置中,以房换房的房屋产权调换是以被拆迁人牺牲原房屋的居住权为代价来满足城市建设等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本案中张先生以房换房且已付清全部回迁结算款,在拆迁补偿安置权与抵押权发生冲突时对拆迁补偿安置权应予以特别保护,故法院对李某主张对案涉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寄语 实践中,以不动产房屋作为抵押物订立抵押借款合同的情况屡见不鲜。作为债权人,在对房屋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时,应对权属情况、实际占有情况等进行审慎地实质审查,而不仅仅是进行形式审查,在行使抵押权时,亦不得损害补偿安置权人的权益;作为房屋补偿安置权人,在实际占有拆迁安置房屋后,应第一时间要求开发商出具回迁结算款发票、房屋确权证书等相关材料,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保证房屋产权无瑕疵,避免不必要纠纷的产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