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给“小三”的30万元红包,原配是否有权要回? 丈夫个人借款220余万元,妻子是否有义务帮还?以案说法解读夫妻财产那些事儿 在各类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最关心的莫过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那么,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包括哪些?如何分割?当然,作为夫妻双方还必须关注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别离婚时什么都没分到,却分到一堆债务。 余杭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两起案子,分别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有关。今天,我们以案说法,给大家解读一下夫妻财产的那些事儿。 案例 丈夫向情人转账“1314”“520” 法院判定妻子可以全部要回 张先生和李女士系合法夫妻。婚后,张先生与某王姓女子结识,此后两人一直保持着情人关系。在这期间,张先生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向王某赠与财产,数额多为“1314”“3344”“520”等具有特定含义的数字红包,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 李女士发现这一情况后,将王某诉至余杭法院,要求其全数返还张先生所赠金额。 庭审中,双方对于往来款项金额等事实并无异议。但王某辩称,她收到的款项并非这对夫妻的共同财产,而是张先生的个人财产。由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认定张先生赠与王某的钱款来源系夫妻共同财产,判令张先生赠与行为无效,王某应全数返还获赠财产。 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婚姻关系具有法律效力,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发生婚外不正当关系的,有违夫妻忠实义务和公序良俗原则。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 名词解释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财产,除约定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条分析 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哪些属于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有些奖金属个人所有,举个简单的例子:A与B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A身为运动员代表国家参加奥运会获得金牌并获得奖金10万元,因为该奖金具有人身专属性,所以为A个人所有。 2.生产、经营的收益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举两个例子: (1)A与B结婚,A以个人财产购买了一套200万元的房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价值为300万元。那么,这100万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答:不属于,因为该100万元收益属于自然增值,仍应视为个人财产。 (2)A与B结婚,A以个人财产200万元投资于甲公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100万元收益,该收益是基于投资行为所产生的,不属于孳息、自然增值范围,应视为夫妻共同所有。 因此,判断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主要看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是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二人的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的来判断。如果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是自然增值则视为个人所有,如果是基于夫妻二人的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的收益,则视为夫妻共同所有。 3.知识产权的收益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都视为夫妻共同所有。举三个小例子,请注意区分: (1)A和B结婚,A在婚前写了一本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书出版,取得了50万元的稿费,该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为夫妻共同所有。 (2)A和B结婚,A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写了一本书并出版,A与B离婚后才取得50万元的稿费,此时的收益依然是夫妻共同所有,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明确但实际取得是在离婚后的,仍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3)A与B结婚,A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写了本书,A与B离婚后,该书出版,A取得50万元稿费,这时50万元属于A个人所有。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收益不是实际已经取得也不是已经明确取得收益,因而属于个人财产。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举两个例子: (1)A与B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B父母去世,未立遗嘱,B继承100万元遗产,该100万元视为夫妻共同所有。 (2)A和B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B父母去世,留有遗嘱将100万元遗产留给B一人,该100万元则视为B个人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案例 嗜赌丈夫向多人借款220余万元 法院认定是个人债务妻子没义务帮还 2002年11月20日,王某、李某登记结婚。王某长期赌博致夫妻感情不和,双方自2018年1月起分居,同年8月30日协议离婚。2018年6月10日,王某与赵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王某向赵某借款60000元,期限1年,利息为月息2分,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除赵某外,王某于2017年1月至2018年8月期间,以各种理由向多人借款共计220余万元。借款到期后,王某未按约定还本付息,赵某以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王某、李某共同还本付息。 本案争议焦点是案涉借款是否系夫妻双方共同债务。法院审理后认为,借款合同没有被告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李某事后也无予以追认的意思表示;借款事实虽发生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王某欠款数额巨大,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范围;原告赵某未提供证据,证明王某将案涉借款用于其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所需;王某存在赌博行为,夫妻二人具备不安宁的生活外观。 综上,法院认定本案借款为被告王某的个人债务,由其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名词解释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为生产经营等需要而负的债务。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法条分析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指出: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如果夫妻双方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或者夫妻共享了该债务带来的利益,则该债务一般视为共同债务,否则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下面,为你详细介绍一下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双方有共同举债的意思,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 有无共享债务的利益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 参照上述判断标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大致分为如下几类: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话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住房所负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4.夫妻共同从事生产、投资经营,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协商确定共同负担的债务,即使该债务带来的利益并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