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机采访二十多位市民 大多数表示还是会给别人家的孩子吃的 但会提醒孩子慢慢吃 不给容易噎住的食物 昨天采访了二十多位市民,年龄从30多岁到50多岁不等,大多数受访者表示以后还是会给别人家的孩子递食物的,但会提醒孩子慢点吃,吃的时候不要笑和闹。 龚大伯50多岁,外孙女2岁多。 “我听说这个事情很震惊啊,一般过年过节,或者朋友亲戚到我家来带着孩子,我肯定会把巧克力,糖,或者水果面包给孩子吃。”龚大伯自我反省了一下,依然表示以后还是会给小辈们分食物,但会提醒孩子慢慢吃。 30岁张女士说:“朋友亲戚的孩子来我家,我肯定还会给吃的,但会提醒孩子,要一口口吃。太吓人了 ……以后可能我会在旁边盯着。” 60岁的王阿姨觉得,这个事毕竟是偶然事件。自己活了大半辈子了,头一次听到。“以后给孩子吃东西一定要让孩子养成细嚼慢咽的习惯。朋友亲戚来了,还是会给小孩子吃的东西。不过不会给巧克力、糖、带核的果子类似容易噎住的东西,给牛奶饮料就蛮好。” 32岁刘先生说:“以后肯定还会给朋友亲戚的孩子吃的,但可能会改成水果,切得小一点,薄一点,不要带核的。” 也有家长听说这个事后,说以后再也不给别的孩子吃的了。 61岁姜大伯就说以后过年过节,不会给别人的孩子递食物了。“万一孩子噎到,我要负法律责任了,别好心变坏事。”他说以后别人递食物给自己4岁的外孙女吃,也会拒绝。 送面包给孩子吃的店员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商场超市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快报“律师来了”签约律师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康海杰律师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王斯律师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杭州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初始委员倪泓 三位律师的意见一致,这是一个谁也不想看到的意外事件,店员原则上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店员不存在故意的过错。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一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也即如果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这个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女店员和孩子以及孩子父母之前不认识,无任何瓜葛也没有前仇旧恨,不存在加害的主观故意,警方也排除了刑事案件。 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女店员存在故意侵权行为。 第二,店员不存在过失的过错。 但她是否存在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过失呢? 根据报道所述,在店员给男孩面包吃时,男孩的母亲(即法定监护人)及姑姑均在现场,且姑姑也看到店员给孩子吃面包的情节,但两人均未阻止孩子接受店员的面包,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明,以常识判断,小男孩吃面包不致敏或致死。 6岁男孩已是学龄儿童,从一般生活经验来看,其已具备独立进食包括本案中面包在内的常见食物的能力,按照一般社会经验法则判断基本也不会存在危险。 由此,在男孩母亲和姑姑的认可下,店员的合理注意义务非常有限,给予男孩简单易食的面包,其行为本身也未违背善良风俗。 在男孩发生噎食后,店员及时拨打了120,并跑去商场服务台叫人帮忙,也属于合理的救治措施,同时,孩子姑姑也给孩子做了心肺复苏,但仍然未能救回孩子。 事件中也无证据证明女店员有明知6岁男孩无独立进食能力,仍放任6岁男孩独立进食面包而积极追求其死亡后果的主观意识。 综上,女店员在事件中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侵害行为,对6岁男孩的死亡没有过错,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这是一场不幸的意外。 6岁男孩因在进食过程中窒息死亡,超出正常事故预见范围,若医院可以进一步证实,小男孩的死因为一次性咬食面包过多、吞咽过急造成,则可能会被认定为偶发因素而导致窒息死亡,这就是一个谁也不想看到的意外事件。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如果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但如果店员给男孩的食物不是面包,而是属于幼童极易发生噎食的瓜子、花生米、豆子等,其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孩子在进食后,可能会发生危险而仍然疏忽或者懈怠,则其对损害结果就有一定的原因力,可认定其有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