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赵某诉杨某等6人名誉权纠纷案 对网络信息再传播行为侵害人格权的边界厘定 2017年6月20日,杨某在网上撰写并发表题为《浙大教授被骗婚含悲英年早逝 八旬老母血泪控诉》的文章。同日,吴某某在网上发起主题讨论,并转载了前述文章。围绕吴某某发起的主题,同年6月23日,金某发表了评论性的言论,将包含赵某姓名、单位的举报材料及涉及到赵某私人信息的邮件、短信等内容图片进行转载。此后,陈某某在同一讨论主题下留言,并将其用手机截图的杨的文章以图片形式转发。 6月25日,用胡某某身份信息注册的微信公众号发表该文章,但由案外人蔡某某实际控制、管理,前述文章也是蔡某某在获得系统推送热点事件并阅读杨的文章后撰写。6月29日,赵乙也在网上转发了杨的文章。 法院判决被告杨某、吴某某、陈某某、金某、赵乙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对原告赵某名誉权的侵害行为,删除各自发表的案涉文章、言论及图片,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浙江法制报显著位置刊登向原告赵某赔礼道歉的文章,被告分别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实际损失等。 十、胡某诉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案 行政行为执法期限的合法性审查 2017年11月21日,被告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胡某处以行政处罚,没收27个快递盒内的奶粉,处奶粉货值金额10倍罚款397371.20元,并以公示虚假《食品经营许可证》处罚款3万元。原告胡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被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2018年5月22日,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行政处罚决定适用依据正确,但办案时间已超过办案期限,确认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原告胡某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主体认定错误,行政处罚程序严重违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违法主体正确,但办案期限超过法定期限,因未对原告胡某的权利和行政处罚结果产生实际影响,故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不必撤销,应当依法确认为程序轻微违法,判决驳回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