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长沙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微信小程序服务提供者不适用“通知删除”义务 原告甲公司依法享有作品《武志红的心理学课》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被告乙公司未经许可,擅自通过其所有并经营的微信小程序提供该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被告腾讯公司为微信小程序的平台管理者。 法院审理认为,乙公司在其经营的微信小程序提供涉案作品在线播放服务的行为侵犯了甲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腾讯公司作为小程序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应承担开发者小程序内容出现侵权时整体下架小程序的责任,判决被告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甲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 六、陈某诉杭州某软件服务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流量劫持、用户Cookie记录隐私与证据开示的司法认定 原告陈某在被告甲公司运营的营销平台网站申请注册了推广账户,随后用自己注册的域名搭建内含多个页面的导航平台网站用以进行推广业务,在此过程中对该些订单金额提取一定比例佣金。2017年6月,被告通知原告,因原告运营的导航平台网站内流量异常,冻结了原告的推广账户,截至2017年6月26日已冻结金额185480.71元。 法院审理判决被告甲公司支付原告陈某佣金23611.69元,并赔偿原告陈某差旅费、餐饮费损失755元。 七、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诉汕头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授权范围不明时的举证分配和责任认定 原告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是《Peppa Pig》“小猪佩奇”系列作品的著作权人,发现甲公司在其开设的网络店铺中销售印制有“佩奇、乔治、猪爸爸、猪妈妈”人物形象的“小猪佩奇厨房小天地”玩具,且显示生产商为乙公司。 法院判决被告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案涉侵权产品“小猪佩奇厨房小天地”玩具;被告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案涉侵权产品“小猪佩奇厨房小天地”玩具;被告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被告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00元。 八、谢某诉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系列案 制作、传播有声读物及“无权而授权”行为的定性 谢某享有《72变小女生》文字作品著作权,于2013年将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转授权、以及制作、复制和销售电子出版物的权利”授权乙公司。后谢某又与乙公司签订《数字出版协议》,约定乙公司享有将涉案作品“通过以下非纸质方式使用的独家权利”。谢某还向乙公司出具授权书,授予乙公司“制作、复制和销售电子出版物的权利”。 2014年,乙公司向丙公司出具授权书,明确写明授权丙公司将涉案作品制成有声读物,并自行或再许可他方行使音频格式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15年,丙公司授权丁公司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给甲公司在其“懒人听书”平台上使用。同年,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丁公司将涉案作品有声读物许可甲公司在其平台上使用。谢某发现甲公司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有声读物,以四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连带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四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谢某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61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