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闻客户端 记者 钱祎 通讯员 吴巍 8月15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该院成立两周年以来十大影响力案件,主要聚焦网络社会治理审判。其中,包含电子送达、电子数据认证等程序性问题,虚拟财产、有声读物、流量劫持、平台责任、个人隐私等实体性问题,涵盖了互联网购物合同、服务合同、金融借款合同、名誉权纠纷、著作权纠纷、网络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行政监管等多个领域,回应了群众对互联网新兴产业和热点问题的关切,展现了为数字经济良性发展提供的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某贷款公司诉陈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 诉前约定电子送达的法律效力及适用 2015年7月25日,原告某贷款公司与被告陈某在线签订《网商贷贷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65万元以及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罚息利率、还款方式等权利义务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贷款,被告未依约还款付息,共计欠付原告借款本金470622.21元、本金利息31933.67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履行发放贷款义务,被告应依约履行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义务,逾期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律师费共计587158.25元。 二、杭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区块链电子存证的法律效力认定 郑某、林某某是杭州某报社记者,二人共同创作并在报纸发表文章,报社将涉案文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于甲公司。被告深圳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在其运营的第一女性时尚网中使用了涉案文章。 结合电子证据审查标准,法院认定甲公司侵权指控成立,判令乙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三、陈某诉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比特币法律属性的界定及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适用 2018年1月4日,原告陈某在被告甲公司经营的网站购买比特币“挖矿机”,订单总额612000元,并对发货时间和配送方式予以约定。次日,原告陈某向被告甲公司全额支付商品价款。原告在预付全部货款后得知中国人民银行已联合多部委下发《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要求立即停止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原告陈某认为案涉机器作为比特币的专门“挖矿机”已无使用价值,且设备交易涉嫌违法,故提出退款申请,被告拒绝。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通过互联网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比特币“挖矿机”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比特币是互联网技术发展后在互联网环境中生成的虚拟物品,由网络节点的计算生成,和法定货币相比,没有集中的发行方,不受任何中央银行和金融机构控制,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但比特币具有商品属性,作为商品可以被接受者依法使用货币购买。故原告陈某主张买卖比特币矿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合同合法有效。 四、某软件有限公司诉安徽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数据产品的法律属性及权利归属的认定 原告甲公司开发并投入市场运营的“生意参谋”数据产品,涉案数据产品是甲公司在收集网络用户浏览、搜索、收藏、加购、交易等行为痕迹信息所产生的巨量原始数据基础上,以特定的算法通过深度分析过滤、提炼整合后而形成的衍生数据。被告乙公司以提供远程登录已订购涉案数据产品用户电脑技术服务的方式,招揽、组织、帮助他人获取甲公司涉案数据产品中的数据内容,从中牟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乙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乙公司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乙公司赔偿原告甲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2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