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助读
民政部门:
允许收养打拐解救儿童
事实上,收养照顾打拐解救儿童一直没有一个“成文”的规定。
通常公安部门和民政部门会采用“先收养后寄养”的方式,因为“什么环境都比不上家庭环境对孩子成长的意义”。
9月19日,在寻亲平台上线的同时,民政部在其官网上发布了一则《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目的很明确:给这些孩子找一个家。
通知上说,由于我国缺少长期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的相关规定,此类儿童难以回归正常家庭健康成长。
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保护机构虽然能够提供较为完善的物质保障,却无法替代家庭的呵护和关爱,无法提供一个充满亲情、慈爱的家庭氛围。
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救助保护机构在接收打拐解救儿童后,要在报纸和全国打拐解救儿童寻亲公告平台上发布儿童寻亲公告。
从儿童被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救助保护机构之日起满12个月,公安机关未能查找到儿童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应当向社会福利机构出具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证明。社会福利机构收到证明后,对于符合收养条件的儿童,才能进行国内送养。
《通知》规定,收养人、送养人(社会福利机构)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收养登记时要签订收养协议,约定如被收养儿童的亲生父母查找到儿童并提出抚养请求,收养人保证配合公安、社会福利机构等开展相关工作。如其亲生父母符合继续抚养的条件,收养人应当与社会福利机构共同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通知》还规定,解除收养关系应同时满足3个条件:打拐解救儿童被收养后,公安机关查找到其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或者其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又查找到该儿童;儿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经公安机关确认该儿童确属于被盗抢、被拐骗或者走失的。满足以上3个条件,收养人应当与社会福利机构共同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昨天,记者从浙江省民政厅儿童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处(省收养登记处)获悉,目前我省暂未收到相关文件通知。不过该处负责人表示,这则通知明确了收养打拐解救儿童的程序,今后如何去帮助这些孩子,民政部门下属将“有据可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