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13日,陆某乘坐一班机从A地飞往B地,途经某机场。飞机从某机场起飞时,右翼引擎发生故障,乘客被迫从飞机上紧急撤离。在混乱中,陆某脚踝受伤,被立即送往医院。航空公司得知后,主动向医院支付了陆某的医药费。术后,经当地的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陆某右踝关节功能部分丧失,造成终身残疾及创伤性关节炎;存在功能性障碍,必须进行相应的功能锻炼及物理治疗;待适当时机再行手术,但手术效果难以肯定。后双方多次就赔偿事宜进行交涉,但最终未达成一致意见,于是陆某把航空公司告上法庭。 原告陆某有两种途径向被告航空公司主张赔偿,一种来自于《合同法》,另一种来自于《侵权责任法》。我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案中,原告陆某购买机票、乘坐飞机,表明原告陆某和被告航空公司达成旅客运输合同;原告陆某在运输过程中受伤,被告航空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我国《民用航空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告航空公司的飞机发生故障,导致原告陆某在下飞机时受伤,被告航空公司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原告陆某实际上只能选择一种途径,而从最大程度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出发,原告陆某应当依上述《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一条向被告航空公司主张赔偿。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航空公司违约,没有顺利提供运输服务,同时造成原告陆某受伤,原告陆某应当有权要求被告航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这两种责任最大的区别之一在于赔偿额度。违约责任的赔偿额度严格依据合同确定,主要是对财产损失的赔偿;侵权责任则是按照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确定,包括对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精神损害的赔偿,其赔偿额度很可能超过违约责任。所以,依上述《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一条为法律依据,能够让原告陆某得到充分的赔偿。 最终,法院判令被告航空公司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原告陆某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补偿费、精神抚慰金、聘请律师支出的代理费和律师差旅费共计37.7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