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日报 2018年初,王某开了家美容美发店,装修花了上百万元。2018年11月,李某到这家店办了张会员卡,预付了4500元,并办理了为期3年的美容服务套餐。 2019年12月3日,美容美发店在门口张贴公告,公告上写道:“本店房屋租赁期限已到,持有会员卡未到期的消费者请于2019年12月15日之前至本店三楼办理退款手续。联系人:王某。”此时,李某会员卡内有余款2300元未消费。 2019年12月14日,李某前往该店,要求王某退还剩余的会员费2300元,并以美容美发店存在欺诈为由,要求再赔偿6900元,但这一请求遭到了王某的拒绝。 那么,在本案中,会员卡使用期限比店家的租赁期限长时,店家构成消费欺诈吗?消费者可主张“退一赔三”吗? 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朱俊律师表示,预付卡的消费模式,是正常合理的消费模式,为法律所允许。 商家与顾客签订长期服务合同,后不再履行合同,商家并不必然构成欺诈。那么,在会员卡未到期的情况下,商家不再履行的行为是否必然认定商家存在消费欺诈呢?这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结合本案,王某开办的美容美发店,前期投入金额巨大,与李某签订服务合同时,是该店营业的第二年,前期投入尚未回本,不能据此直接推定该店有停止经营的打算,而且办卡是美容美发店常见的经营模式,是正常合理的商业行为,符合交易习惯。 另外,该店在经营出现问题后及时公告通知停止营业,同意退还剩余款项,也与那些“一声不吭、直接走人”的无良商家有着本质区别。据此,在上述案例中,不应当认定王某存在消费欺诈,李某也无权主张“退一赔三”。 朱律师律师提醒,“办卡有风险,消费需谨慎”。建议消费者在办卡消费时,注意以下几点: 1.尽量选择正规有实力、经营时间较长的商家购卡,留意该商家的信誉度及是否在商务部门进行发卡行为登记备案。 2.办理预付费消费卡时,要理性购卡、理性消费。 3.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并专门就退卡、退费、使用范围及其他相关服务内容落实到合同上,不要轻易相信商家的口头承诺。 4.要保管好办卡时签订的有关协议、付款发票、宣传资料等证据,便于日后维权需要。 5.一旦遇到商家突然人去楼空或确认店家关门停业、店铺及负责人联系不上,涉嫌诈骗时,应当及时报案,尽量减少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