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均属于混淆行为 消费者购买时注意看清 对此,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说,为了打造更好的营商环境,保证市场竞争的有序进行,就需要依法查处干扰市场公平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竞争执法类案件以证据要求高、定性把握难、当事人对抗激烈著称,市市场监管局坚持主题教育与推进重点工作有效结合,深入开展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严厉打击各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 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在此提醒,存在混淆行为的商品大多出现在城乡接合区域,也会通过一些电商平台进行销售。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尽量通过超市等正规渠道购买,在购买时要仔细看清商品的商标及生产企业,在电商平台购买时如果商品图片不够清晰的话,应当向客服询问清楚,以便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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