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商报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如何来理解这句话呢?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并不是嘴上说说就可以了,而是需要一系列的证据来证明,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法庭是不予认可的,也就是说,能够被法庭用来作为法律适用依据的事实必须是经过证据证明的。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有充足的证据来支撑当事人的主张,许多当事人基于朋友间的信任,或是自己的疏忽大意,在缺乏法律意识的情况下,往往忽略了保存书面的证据材料,有的甚至采用口头约定方式进行经济上的交易往来。 当此类纠纷产生时,这些当事人往往会因为没有证据而伤透脑筋,于是电话录音就成了他们的“救命稻草”,那么什么样的电话录音能够成为证据而被法庭采用呢? 结合现有的法律法规,本律师认为,电话录音要想成为法庭上的证据,需要满足以下几点:第一,被录音的一方,必须是涉案的对方当事人。有的当事人会找自己的朋友假冒对方当事人进行通话录音,对方当事人如果对录音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进行司法鉴定(鉴定费由申请人先预交,最后由法院判决谁承担),如果证明录音与真人不符,法庭会认定该录音无效。第二,录音必须是完整的,不可以是被剪辑过的。我们都知道,录音经过剪接、剪辑等手段,可以形成相对紧凑连贯的对话,有的当事人在录音时,故意引导对方作出某些回答,之后进行技术剪辑,拼凑出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如果对方当事人能够证明(例如申请鉴定)录音被剪辑过,即使录音的内容是事实,法庭也会认定其无效。第三,获得录音的方式必须是合法的。通过绑架、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取得的录音都是无效的,私自在他人住宅或者办公场所安装窃听装置获得的录音也是无效的,这些行为都有可能对他人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以及个人隐私存在威胁,严重的话还会涉及刑事犯罪。第四,录音的内容是要能够完整反映案件有关内容的,例如拖欠货款的案子,那么录音中就需要有买卖行为、收发货情况、收发货款情况、具体的金额等内容。最后,录音还应当整理成书面材料,并刻制成光盘,提供给法院。 也有当事人询问过本律师,经过公证的电话录音是不是直接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里本律师想要解释一下,所谓电话录音公证,是指当事人去公证处,在公证员面前拨打电话并录音的行为,此时公证处会出具有关文书证明该电话录音是经过公证的,一般而言,经过公证的证据证明力要高于一般的证据,此外,公证的电话录音可以被法院直接认定没有经过剪接,但是有关电话录音的其他方面,法庭还是会像对待一般录音一样,要经过一番严格的质证,才会决定是否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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