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晨报讯 (记者 李雪红 通讯员 陶蕾)微信是目前最流行的网上社交平台之一,在带给人们便捷的同时,也会带来法律上的风险:微信群里传播不实的言论,如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陈某就因为这一举动,被告上了法庭。
李某是杭州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该公司的股东。陈某原是该公司员工,于2017年11月离职。因心生嫌隙,陈某委托公众号“E厨房”的运行者撰写标题为“曝光某公司李某恶意欠薪、挪用国家补助金、公私不分、引诱不知情人士做假账等恶劣行为”等文章,并提供文章的部分截图等素材。文章撰写完成、陈某审阅后,于2018年1月在“A中心”“B团队”“C线上团队”“D群”4个微信群转发。在微信群“B团队”,陈某转发上述文章内容后,很快又删除了,但群内成员章某、赵某都证实有读到过陈某转发的文章。 李某认为,陈某通过大肆捏造事实、公然诋毁、丑化等方式,损害了自己的形象,侵害了其名誉权,遂向余杭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要求陈某在公众号“E厨房”、4个微信群及《钱江晚报》上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他人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社会公众享有言论自由,但应当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法律边界。 本案中,陈某委托他人撰文,并在微信群中转发文章,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侵害了李某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虽然陈某辩称其委托他人撰写的文章内容皆是事实,不存在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法院认为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 因文章现已删除,考虑到文章的传播范围、持续时间等因素,法院判决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李某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查),如不按期履行,法院将在全国发行的相关报刊上公告判决的主要内容。 法官提醒 在微信中发表不当、不实言论,谣言者受到法律制裁的例子不少。有的触犯刑律,遭受牢狱之灾;有的触犯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被采取行政拘留、要求赔礼道歉等措施。 大家在使用微信时,不能突破法律底线,不要逞一时之气,侵害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