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险企以“保证续保”概念误导消费者 近日,上海银保监局发布《保险风险提示“3·15”特辑(二)——区分长短健康险,认清“连续”非“保证”》表示,近年来,一年期及以下的短期健康险因其投保灵活和价格优势日益受到消费者青睐,但与长期健康险不同,短期健康险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且并不保证续保。 对此,上海银保监局提示消费者注意: 一是认清长期健康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长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间超过一年或者保险期间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短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间在一年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目前,财产保险公司只能经营一年期及以下的短期健康险,不得经营长期健康险。 二是区分“保证续保”和“连续投保”。“保证续保”条款是指,在前一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提出续保申请,保险公司必须按照约定费率和原条款继续承保的合同约定。而某些公司在短期健康险产品中设置了“连续投保”条款,通常是指保险合同期满后,投保人可向保险人申请连续投保本合同且不计算等待期(等待期:又叫“观察期”,时间一般为30天到180天不等,消费者在这段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的合同约定。连续投保非保证续保,保险人可能拒绝投保人连续投保申请。 三是警惕“类保证续保”营销宣传承诺。对于非保证续保(如上述“连续投保”)的产品,保险公司可能会出现停售、调整费率或推出替代的新产品等情况,届时保险消费者将会面临合同到期不能续保的风险。如果保险公司在销售时提出了“几年续保不核保,非不可抗力因素不拒绝客户续保”等“类保证续保”营销宣传承诺,则消费者应关注此类承诺是否写入保险合同或注意留存有关证据,避免因缺乏依据而使相关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此前,银保监会也反复提示,按照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应当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向投保人阐明产品属性,说明所购产品为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提示消费者可能面临的无法续保风险,严禁以“保证续保”概念对消费者进行误导宣传。消费者在购买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时,应谨防此类误导。 天津市保监局曾表示,保险公司在销售环节应阐明产品属性。必须向投保人明示产品本质是短期医疗险,保险期间为1年,厘清“连续投保”和“保证续保”的区别,提示不可抗辩条款适用规则;必须明示产品存在停售或升级换代等“类停售”风险,可能导致全部或发生过赔付的投保人不能连续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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