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日报讯“云”端办案全程直播,网友在线围观接受警示教育。10月20日上午,全国首例疫情期间售卖伪劣儿童口罩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结果当庭宣判。 根据判决结果,被告人吕某要支付所销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口罩价款三倍的赔偿金,共计251895元。另外,还要在全国性的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吕某表示认错服判、承诺不上诉,并在庭后立即履行了判决内容。 今年1月至2月,吕某利用他人购买口罩防疫的迫切心理,以每只1.5—7元的价格通过互联网向浙江杭州、绍兴、江苏等地销售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者名称且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儿童日常防护口罩,被不特定社会公众购买用于疫情期间儿童防护,实际进入流通领域3.7万余只,涉及金额8.3万余元。 办案期间,萧山区检察院依托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全国试点的优势,委托萧山团区委组织专业社会力量针对售卖伪劣儿童口罩可能造成的公益损害在母婴店、药店、学校、家长、未成年人之间进行调研,进一步印证该行为对社会不特定未成年人群体健康权益带来的负面影响。 检察官认为,吕某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还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威胁众多未成年人生命健康安全,危害公共利益,违反了《产品质量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在履行诉前公告程序、期满无适格主体提起诉讼后,区检察院依法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电商的兴起和普及,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问题受到普遍关注,近日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案也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作为了重点新增内容。该案属于网络消费领域的侵权,准入门槛低、违法成本小、辐射范围大、查处难度高,对公共利益与未成年人权益的损害也更为严重。 因此,在公共卫生安全领域,探索通过民事公益诉讼方式对未成年人健康权益提供司法保障,具有很强的创新意义和实践价值。通过三倍金额的惩罚性赔偿,最终目的是惩罚与威慑,适用于恶意侵害或有意无视他人权益的严重违法行为。 当天,为体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最大保护原则,萧山区检察院、杭州互联网法院与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签署了委托管理协议,约定赔偿款由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代为管理,用于未成年人预防和治疗新冠肺炎等公益事项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