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债妻还是不是天经地义的? 律师:不是
都市快报 昨天,曾阿姨多年的唯一住宅正式开始司法拍卖, 她心里却对未来有了期待。 前夫借的钱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后前夫失联 她不得不一人承担还债义务 2006年3月13日,曾阿姨与丈夫离婚,之后却发现自己多了88.6万元的巨额债务,原来前夫在婚姻存续期间借了很多钱(包括本息在内共计88.6万元),曾阿姨说,当时因为两人感情破裂,各管各的,前夫借钱和把钱用到哪里去了,她一点都不知情。 但是,离婚之后,这笔借款却被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曾阿姨偿还。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只要债权人提出初步证据证明债务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可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当事人(夫妻任何一方)如果提出异议,必须承担举证责任。 曾阿姨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借款是男方的个人债务,因此法院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判令曾阿姨与前夫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前夫跑了,留下一堆烂摊子给曾阿姨。从2007年开始,法院每月会固定从曾阿姨的收入中扣钱来还债,每个月给她留下生活必需的500元开支(后因病调整为每月3000元)。 曾阿姨带着一个未成年的孩子,开始了艰难而漫长的还债之路。 债务可能一辈子还不清 13年过去了,曾阿姨的收入并不高,还了13年的债,也只还了债务的五分之一。今年已经62岁的曾阿姨病痛缠身,被诊断出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等病症后,又陆续进行了胆囊切除术、冠状动脉中段支架置入手术,眼看连看病的钱都没有了。 也许这笔债务自己一辈子都还不清了,更让曾阿姨难受的是,自己没有逃没有躲,认命还了这么多年债,却还是被人骂成老赖。 今年5月,她抱着最后一丝希望,向临安区检察院求助。 承办检察官认为,2006年法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做出的一审判决并无错误,但现在法律已经发生了变化,2018年1月18日,最高院出台《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正式废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不过法不溯及既往,生效判决并不能因此改判。 但当时借钱说是用于经营投资,数额明显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开支,检察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等司法解释精神,从化解矛盾纠纷的角度,决定对两起债务纠纷案件进行公开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