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债妻还是不是天经地义的? 律师:不是
都市快报 昨天,曾阿姨多年的唯一住宅正式开始司法拍卖, 她心里却对未来有了期待。 前夫借的钱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后前夫失联 她不得不一人承担还债义务 2006年3月13日,曾阿姨与丈夫离婚,之后却发现自己多了88.6万元的巨额债务,原来前夫在婚姻存续期间借了很多钱(包括本息在内共计88.6万元),曾阿姨说,当时因为两人感情破裂,各管各的,前夫借钱和把钱用到哪里去了,她一点都不知情。 但是,离婚之后,这笔借款却被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曾阿姨偿还。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只要债权人提出初步证据证明债务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可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当事人(夫妻任何一方)如果提出异议,必须承担举证责任。 曾阿姨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借款是男方的个人债务,因此法院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判令曾阿姨与前夫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前夫跑了,留下一堆烂摊子给曾阿姨。从2007年开始,法院每月会固定从曾阿姨的收入中扣钱来还债,每个月给她留下生活必需的500元开支(后因病调整为每月3000元)。 曾阿姨带着一个未成年的孩子,开始了艰难而漫长的还债之路。 债务可能一辈子还不清 13年过去了,曾阿姨的收入并不高,还了13年的债,也只还了债务的五分之一。今年已经62岁的曾阿姨病痛缠身,被诊断出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等病症后,又陆续进行了胆囊切除术、冠状动脉中段支架置入手术,眼看连看病的钱都没有了。 也许这笔债务自己一辈子都还不清了,更让曾阿姨难受的是,自己没有逃没有躲,认命还了这么多年债,却还是被人骂成老赖。 今年5月,她抱着最后一丝希望,向临安区检察院求助。 承办检察官认为,2006年法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做出的一审判决并无错误,但现在法律已经发生了变化,2018年1月18日,最高院出台《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正式废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不过法不溯及既往,生效判决并不能因此改判。 但当时借钱说是用于经营投资,数额明显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开支,检察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等司法解释精神,从化解矛盾纠纷的角度,决定对两起债务纠纷案件进行公开听证。 曾阿姨同意拍卖房子还债 债权人同意只要本金不收利息 听证会在今年5月27日举行,检察官,法院立案庭庭长、执行法官、律师代表、债权人和申请人都到场。 曾阿姨自听证会一开始就坐着默默流泪,轮到她发言时,更是几度哽咽:“我没有花过借款的一分钱,却让我来还前夫欠下的债,对我来说是不公平的。法律这样判了,我会遵守去还。但我能力有限,现在这样是真的还不出来了。” 两位债权人也希望能够尽快收回欠款。 检察官了解到,曾阿姨与儿子现在住的房子是离婚时协议留给儿子的,但仍登记在前夫名下,符合法院执行拍卖的条件,但有可能拍卖了也还不清欠款,这样曾阿姨母子连住的地方都没有了。 检察官再去和债权人协商,最后债权人同意通过拍卖曾阿姨的房子取回欠款本金,利息就不要了,如果房子拍卖的钱不够还债,剩下的那些债务也算了,另外再给曾阿姨5万元安置费。 曾阿姨只要同意拍卖,并搬出住房,法院就不从她的退休金里扣钱了,她可以从此结束每个月只能拿基本生活费的日子。 听证会后的第三日,曾阿姨搬出了住宅,法院将已查封的房产进行评估,进行司法拍卖。 昨天上午,该住房正式在淘宝司法拍卖,开拍前,已经有17000多人围观,16人报名参拍这套房产。根据公开信息显示,这套房屋建筑总面积为67.2平方米,起拍价38万元,市场评估价为53万元,加价幅度为5000元。参拍者需缴纳保证金7万元。 早上10:06,开拍仅6分钟,竞拍价已达到66万元。截至昨晚8:51,共有19人报名,27次出价,当前竞买价为85万元,拍卖会在今天早上10点结束。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浙江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委员会主任 祝双夏 一人借钱两人还,夫债妻还是不是天经地义的? 这要从“反24条联盟”说起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出台当时,社会上夫妻合谋“假离婚、真逃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事件频繁发生。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以下简称24条)应运而生。 但24条出台后,因为举证难的问题,出现了大量夫妻一方尤其是女性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负债的情形,甚至存在夫妻一方有预谋地利用24条规定勾结第三方,坑害夫妻另一方的极端情形,在整个社会范围内被负债方甚至组成了“反24条联盟”,要求相关组织废除24条。 2017年2月28日,最高院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补充条款,强调“虚假债务”和“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然而,上述补充规定并未减轻被负债方的举证责任,没有从根本上缓解第24条带来的司法困境。 2018年1月18日,最高院出台《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正式废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发生巨大变化。 根据现在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前夫欠的债要曾阿姨还的可能性不大 根据新条文,目前法院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分为三步走: 第一步:审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举证责任归债权人。实践中,债权人可以通过提交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借条以及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邮件等其他能够体现夫妻共同举债意思表示或事后追认的证据,直接证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步:若债权人无法举证证明夫妻存在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的,则由法院初步审核债务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法院一般会结合债务数额、家庭的消费水平、生活习惯,以及夫妻双方生活状态(如分居)等事实进行认定。根据浙江高院的意见,正常情况下,低于20万元的单笔债务一般会被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此时,若债务确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应当由夫妻一方举证证明。 第三步:若法院认定债务已经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举证责任归于债权人,由债权人举证证明债务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结合本案,若本案发生在夫妻共同债务新解释出台后,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可能性不大。 第一、曾阿姨对前夫所负债务毫不知情,不可能对外做出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 第二、该笔债务数额高达88.6万元,结合曾阿姨家庭的经济状况、消费习惯等,该笔债务不可能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 第三、借款人在庭审时称该笔债务系用于经营投资,应当由其举证证明,若没有证据,则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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