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杭州的王女士和陈先生结婚多年,双方都是再婚。结婚后两人感情尚可,但随着日子一天天过去,两人相处的矛盾也愈演愈烈, 2018年,陈先生从家中搬出,两人分居至今。
2019年某日,王女士在家里打扫卫生时无意中发现了一张陈先生手写的纸条,上面记载了多个银行账户和存取时间,金额高达两百多万。随后王女士前去银行求证,被告知这几笔存款均是以陈先生名义开户的银行存单,但均已被取走。 得知这一消息,王女士找陈先生求证,可陈先生却矢口否认,王女士无奈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上述被陈先生取走的存款。 王女士认为,操持二婚家庭不容易,多年来自己为家庭付出了全部,但对方性格强势,经济上一直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患有多种疾病,身体每况愈下,本指望拿着这20多年来的存款养老、治病,让两人的晚年生活有所保障,然而让人寒心的是,陈先生竟私下隐匿、转移财产。 陈先生抗辩称,二人婚后矛盾不断升级,对方曾多次提出离婚,两人也曾打算过出售房产进行财产分割后离婚,因当时房价偏低而作罢。王女士称他隐匿、转移共同财产并不成立,对方在日常生活中也不可能将自己的所有收入及支出都告知,自己的财产基本已由本人花销或用于治病,具体支出细节因自己年迈,记忆力减退,无法详细回忆。 经原告申请,法院调查了案涉银行账户的存取情况,查明案涉存款均是银行定期存单,到期后被告以现金的形式取出并销户。其中的两笔共计1140000元,被告取出后又以现金汇款的形式转至案外人方某名下。被告辩称系用于委托理财,但在法院多次询问中前后说法不一。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将银行存款共计1140000元转至案外人方某下,被告辩称系用于委托理财,但在法院多次询问中前后说法不一,且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对上述款项的处理已征得原告同意,结合双方婚后关系状况,法院认为被告就上述款项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并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该款项应依法予以分割,由被告陈先生支付原告王女士分割款570000元。 关于被告其他支取的款项,结合其支取的每笔款项金额和其患病、治疗等情况,法院认为上述款项的支取符合被告日常生活需要,故对原告要求分割的诉请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但非因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不允许分割共同财产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本案即是一起分割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第一款和将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了允许分割的两种情形: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本案中,陈先生将1140000元款项转至案外人,对该笔大额钱款的处理未征得王女士的同意,也未就钱款的去向提供合理说明和有效举证,法院认定陈先生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到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对双方部分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判决陈先生向王女士支付570000元。(文中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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