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安法院 8月5日下午,杭州市临安法院一审公开审理杭州市奥体博览城建设指挥部原副总指挥郝大龙涉嫌受贿罪、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
检察机关指控,2008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郝大龙先后利用担任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中心主任、管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程施工、工程款结算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76万余元。 2004年以来,被告人郝大龙在先后担任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下沙派出所所长、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大队长、城建中心主任、管委会副主任等职务期间,与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关系密切,频繁接受宴请、收受财物、接受赞助,并利用其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纵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为其充当“保护伞”。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郝大龙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应当以受贿罪、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审判长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主持开庭,庭审规范、有序进行。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环节,控辩双方围绕事实和量刑展开辩论。被告人在庭审中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法庭将根据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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