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日报 案例: 从学生时代携手走入婚姻殿堂,家住萧山的小王(化名)与小李(化名)原本的日子过得幸福美满。然而,由于小王过分强烈的购物欲望,导致婚姻生活起了波澜。 2015年,夫妻俩获得了一笔数额不菲的补偿款。生下女儿后,妻子小王爱购物的性格并未有所转变,反而动辄买下价值几万元的名牌包包、珠宝项链,还十分热衷于闺蜜们组团的“血拼旅行”。 去年11月的购物节,小李发现妻子竟然“剁手”了总额高达12万元的商品,这其中还有7万元来自某网贷平台。粗略统计,4年时间里小王竟消费了150余万元! 那么,在不离婚的前提下,丈夫小李能否通过法律手段,限制小王名下所占有的财产,从而避免一家人的生活陷入窘迫呢?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的朱俊律师对此进行了分析。 律师说法: 婚内能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原则上,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等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且,现行的婚姻法为了维护婚姻关系的安定性,并不鼓励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 但是,婚内并非一概不得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本案中,妻子小王在较短的时间内支出了大额的家庭存款,且其目的并非基于正当合理的个人或家庭支出,给丈夫小李的权益乃至整个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了较大影响,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了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而小李基于与妻子小王的感情生活并未完全破裂,并考虑到女儿年幼,出于家庭完整性的考虑不选择离婚,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一选择是值得尊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