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检察 4月28日,由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孙某甲等14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赌博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一案,经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公开宣判。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孙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73万元;其余13人被判处十四年到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没收个人财产、剥夺政治权利。 该案于2019年10月10日至13日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系同胞兄弟)及其他人员长期以来以血缘为纽带,以利益为基础,彼此间通过信息共享、资源共享、人员共享,形成了以孙某甲、孙某乙为首,以孙某丙、孙某丁及王某某、茅某某等人为核心,以孙某戊、孙某己等8人为成员,以萧山区进化镇某村为中心势力范围的家族式黑社会性质组织。 孙某甲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以培养亲信为目的,先后发展茅某某等十余人入党,安排亲信进入该村党支部任职,对意见不合的其他村两委成员进行排挤、打压。因群众举报,孙某甲被迫辞去村党支部书记职务,后采用拉票、贿选等手段,帮助孙某乙先后当选为该村村委会委员、村委会主任,从而逐步控制了该村基层政权。 近二十年来,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将村内大量建筑工程安排给组织成员承揽施工,采用非法手段强揽工程、侵吞集体资产、攫取经济利益,先后实施了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强迫交易、妨害公务、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赌博、利用影响力受贿、行贿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