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晨报讯 (记者 李雪红 通讯员 陶蕾) 如今,许多大学生走上创业之路,然而创业之路并非坦途,尤其是对涉世未深的大学生而言,许多“陷阱”值得警惕。 2015年初,尚在读大学的张某创办了A网络科技公司,主营在线教育等业务,公司设立之初虽艰苦,但看着公司经营渐入轨道,张某内心欣喜无比。 2015年年底,有投资机构找到张某,称看中A网络科技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投资150万元入股,融资后公司估值将达到1000万元,随后双方签订投资协议。 两年后,A网络科技公司经营业绩不佳,投资机构意欲退出公司,提出希望将股权转让给张某,为此双方签订了一份转让对价为投资本金加利息的股权转让协议。 后投资机构诉至余杭法院,要求张某支付股权转让价款190万元及相应违约金。张某辩称,考虑到创业初期投资机构给予的支持,他没有深思熟虑就在投资机构拟定的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主要是为配合投资机构募集下一期基金而“帮个忙”,当时公司已处亏损状态,就股权转让价值双方未作协商,投资方告知其不会以该协议提起诉讼,自己信以为真,以为该股权转让协议仅是投资机构用来给其他投资人看看的。 法官审理后认为,虽财务报表显示,在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时,公司已处亏损状态,而且张某在协议签订时还是在校大学生,但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又是公司的实际经营者,理应承担因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张某的相关抗辩并无证据证实,不予采纳,A网络科技公司投资机构与张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日前,法院作出最终判决:张某支付投资机构股权转让款190万元及相应违约金。 张某“创业梦”的破碎,给更多心怀“创业梦”的大学生敲响了警钟。承办法官告诫,凡事多问“为什么”,切莫轻信大意;凡事一步一个脚印,切莫急于求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