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孙是某超市的店长,上个月却被公司告知因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及《团购操作流程》等规定,造成公司损失8万余元,要他全额赔偿;如他不直接赔偿,公司将从他每月的工资中扣除30%,直至扣完。 原来,上个月公司在清点小孙管理的超市店面时,发现8万余元的食用油不翼而飞。事后,小孙向公司坦诚,虽然自己清楚知道公司的《团购操作流程》等规定,即“所有团购业务不允许赊账,不允许使用供应商账户扣款;款到发货;门店需要与团购客户签订月结账合同的,需报营运总经理、财务总监批准同意后才能签订,所签合同需经公司法务审核后才能生效”等内容,但当时为了完成公司下达的销售指标,让员工能拿到奖金,才会犯错让小王在未付款的情况下从公司门店中拿走食用油。 小孙也不曾料到,事后小王会下落不明。 那么,公司要求小孙全额赔偿损失,并提出每月按照工资的30%予以扣除的方式合法吗? 律师说法: 对此,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的朱俊律师表示,因劳动者的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时,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小孙作为超市的店长,应当熟悉公司有关客户团购操作规程,违反了公司制定的《团购操作流程》等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小孙应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用人单位在主张经济损失时,应综合考虑劳动者的主观过错大小、收入情况、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损害赔偿的约定等因素,而不是一概而论地按照全额损失来主张赔偿。 公司应考虑到小孙在进行团购销售时,出发点是为了提高门店销量及员工奖金,还应当考虑小孙的工资水平等因素,从而最终确定小孙的责任比例,但绝非是全额赔偿。 此外,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个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因此,公司提出扣除每月工资的30%来抵扣损失赔偿,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至多只能扣除每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律师建议: 朱律师说,以赔偿来惩戒员工,绝非企业的最终目的。 从企业的角度来说,应当完善相关制度,从源头上遏止损失的发生;作为员工,应严格遵守企业规章制度,避免因自身的不规范行为给企业造成额外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