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日报消息 案例:去9月,高先生通过某房产中介公司(以下简称“中介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签订《浙江省二手房买卖合同》,购买一套二手房。 在签订合同时,高先生发现合同上甲方是房产公司,但盖的公章是中介公司。高先生当场提出质疑,中介公司称享有代理权,高先生没多想签了名,按合同约定将52万元购房款转到中介公司账上。 3个月后,房产公司仍没交房,中介公司让高先生申请退房。高先生申请退房后,中介公司及房产公司均未退还购房款。高先生起诉请求判令解除买房合同,要求中介公司和房产公司返还购房款52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买卖合同有效,但对房产公司无约束力,依法应由中介公司承担责任。法院判决由中介公司返还高先生购房款并赔偿相关利息损失。 律师说法: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张林子律师表示,高先生鉴于中介公司在所售房产处设有售房处,同时现场看房、买房的人也不少,中介公司提供的《浙江省二手房买卖合同》版本上甲方信息打印为房产公司这些情形,相信中介公司具有代理权,但客观来说这些依据并不充分。 在房产公司否认委托中介公司出售房产的情况下,若无相关证据证明房产公司委托中介公司销售房产的事实,则中介公司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 因此,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当由中介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