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杭州市全面推进城中村改造,但有人将搬迁视为发财的机会,想方设法钻空子,好多拿一些安置补偿。近日,转塘两对夫妻就因涉嫌“假离婚”诈骗安置费,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夫妻假离婚后假再婚
安置补偿时多获利116万元
2005年,转塘街道某项目要进行搬迁,骆某和妻子方某的住房也在搬迁范围内。按照当时的政策,骆某、方某及女儿共可以得到200平方米补偿面积。
其间,夫妻俩听人说,“假离婚”能获得更多安置补偿,为了多获取点利益,两人经过协商,于2011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上注明的理由是“感情问题”。
到了2015年1月,骆某、方某得知原先的搬迁项目即将截止安置,于是打算分别找人结婚,这样可以增加回迁安置人口,多拿一些安置补偿。
经人介绍,他们认识了一对来自安徽的夫妻。
四人坐下来商量了很久,骆某和方某提出,“结婚”以后,搬迁所有的补偿仍归他们二人所有,作为报酬,对方夫妻可获得20万元好处费。
谈妥条件后,安徽夫妻也很快办了“假离婚”,两人分别与骆、方登记结婚。由于增加了2个安置人口,骆和方获得了更多安置面积和过渡费,总价值116万余元。
2015年底,房和钱到手,骆某、方某又分别办了离婚手续,并依约支付20万元好处费。
今年初,转塘街道联合公安部门对历年搬迁安置信息进行“回头看”比对,发现骆方二人的婚姻情况存在异常,公安部门随即立案侦查。3月4日,两人被西湖警方抓获,不久,那对安徽夫妻也落网了。
因涉嫌诈骗,4人被西湖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律上没有假离婚
他们为什么又构成诈骗?
以“假离婚”方式获取不正当搬迁补偿的情况,此前也有发生。这种行为损害的是大多数人的利益,每次搬迁所需的安置房都是经过核算的,有人“假离婚”获取了更多面积,就意味着其他人可能不能按时拿到本该属于自己的安置房。
不过,也有网友提出质疑,认为领了离婚证就是“真离婚”,像骆某和方某这种情况,虽有些波折,但很难证明两人是通过“假离婚”牟利。
法律上到底有没有“假离婚”一说?为什么骆和方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来了”签约律师、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祝双夏是这么说的——
法律上没有“假结婚”、“假离婚”的概念。
无论双方当时离婚的目的是什么,只要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法院就认定为双方已离婚。根据相关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上述案例中,“假”是指不以结婚、离婚为真实目的而进行的结婚、离婚。如果利用“假离婚”的合法形式来掩盖、达成其他非法目的,根据相关法律有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可能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因此,若以“假结婚”、“假离婚”为手段套取安置款物的,当事人结、离婚相应民事行为无效。
从刑法角度来说,如果案件所涉金额较大,那么一旦被查证属实,构成犯罪可能性非常高。如果借“假结婚”、“假离婚”等方式达成骗取公私财物目的的,则构成诈骗罪。
骆、方等四人行为之所以被认定为诈骗,在祝双夏看来,原因或许有这么几个:
1.双方行为目的是为获取合法依据范围内的安置房,但安置房是政府拆迁补偿,其做法侵犯了政府财产所有权;
2.双方通过积极的行为制造离婚再婚的事实,使政府陷入错误认识,并由此交付给他们本不应获取的安置房;
3.房屋价值一般数额较大甚至巨大,满足构成诈骗罪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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