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保障企业自主选择权,以解决企业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问题 对于建筑业企业以工程保函方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排斥工程保函缴纳保证金的,视为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行业主管部门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建设单位要求工程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其提供相同金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健全信用与工程保函挂钩机制,以解决信用机制激励不够的问题 建立信用评价与保证金缴纳挂钩机制,对信用评价结果最高等级的企业可免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保证金。 对实名制管理、工资分账管理等根治欠薪制度落实到位、连续两年未被欠薪立案且未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返还原先已缴纳的保证金。 对根治欠薪制度落实不到位或者被欠薪立案的企业,提高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金额,最高不超过应缴金额的3倍。 规范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建筑业企业因欠薪等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在严重失信名单发布期限内,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 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行为,与施工过程结算政策形成合力 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在不改变现行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的前提下,应当强化工程结算管理,及时足额支付本期已完工程的施工过程结算价款。 2020年6月30日起,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款(含预付款)支付比例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量的80%。 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以及拖欠工程款的理由,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依据。 工程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交工、完工)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