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恋爱期间 赠与的财产分手时能不能要回来? ▶520、1314、3344等特殊意义金额交付后 不可要求返还 祝双夏律师说,未婚时的赠与不应当返还,除非款项属于彩礼。 和赠与婚外第三人不同,男女之间的正常恋爱交往就是普通民事主体的关系,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财产有完全处分权利,不存在无权处分的问题。 生活中,为表达爱意向另一方赠与的钱物,双方家庭礼节性交往而互相赠与的钱物,见面礼、伴手礼、年货等人情往来等等,都是一方基于恋爱关系、巩固恋爱关系、促进亲密关系等目的给付对方的单纯赠与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交付后不能要求返还。 特别是520、1314、3344等有特殊含义的金额,当你输入这样一个金额的时候,相当于证明你的这笔钱是为了表达爱意而赠与对方的,交付后不能返还。 去年5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曾经是情侣的男女双方因数笔共计38万余元的转账对簿公堂。 男方小赵是在美国念书的大学生,女方小孙是家住广东的自由职业者。2017年3月,二人通过网络相识,不久便建立恋爱关系;2018年4月,二人分手。在此期间,小赵多次向小孙转账,金额共计38万余元。 2018年10月23日,小赵向西湖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小孙偿还本金和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有证据证明其中33万元为借款,应当返还,但还有四笔转账为13145.20的特殊金额,谐音与示爱语言高度一致,不能证明也是借款,因此对于小赵要求归还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给付对方的彩礼可酌情返还 彩礼往往是出于缔结婚姻目的,依照地方风俗而给付的财物,且一般数额较大、价值较高。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彩礼给付后,如果出现:(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应当予以返还,具体返还数额法院会根据共同生活时间、生育情况、未登记原因、彩礼数额、彩礼使用、回礼情况以及当地风俗习惯酌情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