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快报讯 余杭的张先生和李女士结婚多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先生与一王姓女子结识,此后两人一直保持婚外恋情关系。 两人相识期间,张先生通过支付宝转账、银行卡汇款等方式多次向王女士汇款,金额总数较大。 李女士发现这一情况后,一纸诉状告到余杭法院,要求王女士全数返还张先生所赠金额。 婚姻中一方赠与婚外恋人的财产,他(她)的配偶能否索回? 法院认定赠与金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张先生与王女士婚外恋期间,屡次通过微信转账(含红包)、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向王女士赠与财产,数额多为“1314”“3344”“520”等具有特定含义的数字,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其间,配偶李女士一直不知情。 庭审中,双方对于往来款项金额等事实并无异议,但王女士辩称她所收到的款项并非张先生与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张先生的个人财产。 由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王女士这一主张,法院认定张先生赠与王女士的钱款来源系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双方负有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的规定以及第十七条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法院认定,张先生未经妻子李女士同意,擅自将多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资金赠送给王女士,损害了李女士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该赠与行为还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之间负有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义务的规定,有违公序良俗原则和婚姻伦理道德,具有不正当性。 综上,法院判决,张先生赠与王女士的行为无效,王女士应全数返还获赠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