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讯(记者 李文芳 通讯员 鄂鸿雁)记者从浙江省医疗保障局获悉,为更好地保障职工生育待遇、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积极应对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后女职工的生育保障需要,9月11日,经省政府同意,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牵头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下称《方案》),意味着我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正式合并实施。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政策,既是为了确保待遇享受人员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更是为了确保基金整体共济能力的增强,确保基金的可持续性。具体来说,要确保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同时,根据生育保险支出需求,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实现可持续发展。 《方案》进一步明确了统一保障制度、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等具体内容。其中,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一基数。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为合并实施前两项保险缴费费率之和,在职职工个人缴费费率维持不变,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不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