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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目混珠“傍大牌”?“清风”状告“清凤”
2019-07-17 10:01:12杭州网

法院判决被告企业及股东共同赔偿100万元

杭州日报讯(通讯员 吴巍 见习记者 王艳颖)7月16日,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对原告“清风”品牌所在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富阳某纸业公司、股东陈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进行了在线宣判,一审判决被告企业停止侵权,其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陈某负有连带责任,两者共同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100万元。

事实上,这已非被告公司第一次侵权。在2012年11月、2015年5月、2017年9月以及今年2月,被告公司就分别因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纸品,被工商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其恶意侵权行为已持续多年。同时,原告公司认为,陈某作为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又兼任财务负责人、公司联络员,是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组织者。陈某明知“清风”品牌的存在,却假借“清风”的市场美誉度,生产近似甚至相同包装、装潢的“清凤”系列纸品,其侵权主观恶意明显。

二被告共同答辩称,被告公司为陈某夫妇及女儿作为股东的家庭型小企业,经营规模较小。2012年被工商部门查处后,被告公司仅在客户要求时才会生产“清凤”纸巾,生产量小,主要是小超市到公司批发销售,且已于2017年底停止生产经营。同时,二被告认为,“清凤”与“清风”在外包装、装潢上仅构成商标近似。另外,被告陈某虽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却非公司实际控制人,并未参与公司生产、财务管理、销售等环节的事务,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系“清风”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被告公司生产、销售的纸品与原告的商标已经构成近似,加上其在外包装上的文字、字形、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构图布局等方面也构成近似,易使消费者误认或者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是原告的产品,形成混淆,被告公司涉案行为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陈某作为公司股东,配合、支持生产“清凤”系列纸品,且在标注生产厂家时故意使用多个远在广东的虚构厂家名称,属于主观恶意侵权和逃避责任。同时,陈某的个人支付宝账户也作为公司经营账户使用,二者在财务、业务等方面存在混同,应认定陈某承担连带责任。综合各项因素,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1、知识产权审判中,法院对于显著性强和市场知名度高的注册商标,给予范围更宽和强度更大的保护,以激励市场竞争的优胜者积极自主创新,同时净化市场环境,遏制不正当搭车、模仿行为。

2、侵权行为人多次实施恶意侵权行为,应当予以严厉惩罚,让刻意模仿、屡次侵权的行为人付出足够的侵权代价,剥掉其所有的非法侵权获利,并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体现一定的惩罚性,使侵权行为人不敢也不愿再次实施恶意且严重的侵权行为。

3、公司股东利用高管身份将公司作为侵权工具,通过控制公司经营获取不正当利益,并试图利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规避承担侵权责任的,有必要对其行为予以规制。


来源:杭州日报    作者:通讯员 吴巍 见习记者 王艳颖    编辑:高婷婷    责任编辑:方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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