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日报(首席记者 周颖 通讯员 萧司) 案例: 张先生与李女士在2012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已有一套90平方米的房产。2016年8月,夫妻俩又看中了一套别墅,但首付款及费用等要250万元左右。 按当时政策,如果是一方名下的“首套房”,首付比例可以降低至三成;而且如果离婚后用张先生的名义去买房,李女士动用信用贷的“征信”就不会影响到银行按揭贷款的办理,于是两人去婚姻登记处领取了离婚证。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自愿协议离婚;房产归属李女士所有;儿子抚养权归李女士,张先生每月支付1000元的抚养费…… 离婚后,双方办妥了原房产更名手续,房产变更为李女士个人所有。李女士将透支自己的消费信用贷款60万元、向亲友的借款40万元,以及之前的积蓄50万元,转账给张先生。随后,张先生又以个人的名义凑齐200万元首付款,并通过按揭还款方式购买了该别墅。 双方虽然“离婚”,但是“不离家”,一直生活在一起,并在2017年6月该别墅办出房产证后复婚。在此期间,李女士还将原先的房产卖了,所得款项一半用于还债,一半用于别墅装修,之后一家人欢欢喜喜入住别墅。 今年3月,张先生和李女士终究因为感情破裂而闹起了离婚。这几年房产形势好,别墅地段好而且资源稀缺,价值大涨,市值2000余万元,双方为了这套别墅如何分割而各持己见—— 李女士认为,2016年8月双方是“假离婚”,首付款的绝大多数是自己转账过去的,装修等也是自己花了心思花了钱去装修的,现在这套别墅完完全全是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应该取得房产现价值的一半。 张先生则认为,双方2016年的离婚证及离婚协议都是真实合法有效的,离婚还是李女士提出来的,当时还将90平方米的房子都给了女方。2016年8月—2017年6月复婚之前,这套别墅的首付款及对应的按揭款是张先生婚前所付,每个月2万元的按揭款也都是自己的工资卡在扣,所以不同意对半分。 律师说法: 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桂红表示: 首先,民事法律关系中并不存在“假离婚”的说法,“假离婚”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真离婚”。《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利益权衡思虑之后,围绕婚姻关系解除而形成的一个整体,包含关于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一系列关系如何处分的协议。 不论办理离婚是出于何种利益考虑或者规避政策,离婚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尤其是婚姻关系解除是对人身权的特别专属处分,除非双方自愿复婚,法律上“无法撤销”;其他条款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撤销或变更。张先生在离婚协议书中同意离婚,还将90平方米小户型给李女士,都具有约束力。 其次,离婚后复婚前,男方购买了别墅,且别墅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因此复婚登记前已经支付的房款对应的房产价值属于男方个人婚前所有。复婚之后按揭还款所对应的房产价值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可就这部分要求分割,所以张先生不同意对半分还是有法律依据的。此外,女方卖90平方米房子所得属于女方个人婚前财产,其出资100万元对别墅的装修添附价值,可以要求男方支付。 再次,离婚后女方转账给男方的150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李女士可以要求张先生返还。 胡律师说,婚姻绝非儿戏,作为成年人都应当对婚姻缔结、解除和《离婚协议书》有充分的认知,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两人“520”登记时甜甜蜜蜜,一旦闹分手并涉及自身利益时,真的就是按照离婚协议书及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了。 婚姻不易,人心难测,本就为了利益驱使,钻政策便利而办“假离婚”可真得需要慎之又慎,别轻易处分了自己的权利。 |